Saturday, December 8, 2007

新加坡上诉庭判决 房产权益归后母 两子一无所得

《联合早报》Dec 07, 2007

新加坡两子跟后母争夺亡父的其中三个房地产,第一轮官司原本可得部分权益,但后母不服,上诉成功,获得房地产的所有权益。两子不仅无法分获权益,还得支付后母两轮官司的讼费。

最高法院上诉庭日前发表书面判决,推翻高庭法官赖秀珠的裁决。

这起涉及复杂法律条文的争产官司,要从被赖秀珠法官形容为“投资房地产方面的运气,比经营婚姻好多了”的审计师杨福成说起。

结婚三次、离婚两次的杨福成,是在2004年11月因心脏病突发身亡,死时60岁左右。

他和第一个妻子所生的两个儿子杨源财(33岁)和杨源发(37岁),起诉杨福成的第三个妻子刘秀金(49岁,金融经理),争夺父亲遗留下的公寓和两栋半独立式洋房。

杨福成在1992年立遗嘱,把遗产全留给幼子杨源财。1996年,他重立遗嘱,并委任刘秀金为遗产执行人和唯一受益人。但根据遗嘱法令,这两份遗嘱因杨福成在2000年与刘秀金结婚,已经失效。也就是说,杨福成算是无遗嘱死亡。

杨氏兄弟承认在父亲死前有10多年没跟他联络。他们于前年11月展开这起诉讼,指房地产都是父亲出资买的,刘秀金只是信托人,却自称唯一业主,要高庭判刘秀金是以信托人身份持有房地产。

刘秀金:遗嘱显示杨福成有意把房地产留给她

不过,刘秀金指房地产都是以联名拥有的方式注册,也就是其中一名屋主去世后,在世的另一屋主就是唯一继承人。杨福成已去世,房地产权益全归她。

她也说,杨福成在1996年立的遗嘱尽管无效,却多少提供了证据,说明他有意把所有房地产都留给她。

涉及的后港11街的民登苑(前身为中等入息公寓)公寓,是杨福成和刘秀金于2000年间,以近50万元联名买下的。杨福成死后,刘秀金继续住在这个婚姻住宅,每月支付两千余元的贷款。

另两个房地产为惹兰达里巴容(惹兰加由附近)的毗邻半独立式洋房。2004年间,两人以110万元联名买下该地段的独立式洋房,并联名向银行申请贷款,准备把它发展成两栋半独立式洋房,即18A号和18号。

杨福成死时工程还未完成,刘秀金用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以继续未完的工程。去年6月她以150万元售出18A号,用盈利清还贷款和建筑开销,18号随后也售出。

2005年8月,刘秀金收到新加坡土地局的信,指杨氏兄弟提出中止出售三个房地产的申请,才知他们声称是杨福成遗产的受益人。

高庭法官:以联名拥有注册实为分权拥有房地产

法官赖秀珠认为,按联名拥有分房地产的话,等于没什么遗产可分。她认为这并非审计师的意愿,也不公平,法庭因此必须给予衡平干预。

法官指出,在法律上房地产虽以联名拥有注册,但实为分权拥有,也就是须根据两人供屋的贡献,再分配权益额。

她也认为,没证据显示杨福成要把房地产送给刘秀金。夫妻间有关预赠的假定不适用于本案,因杨福成无业,有工作的刘秀金反而是经济支柱。

法官运用推定信托的法律基础,详加计算贷款后,裁决刘秀金可得公寓的50%权益,另一半归入遗产;刘秀金可得两座半独立式洋房的35%权益,剩余65%归入遗产。

不过,上诉庭认为,从杨福成以联名拥有的形式注册房地产来看,说明他想把所有房地产送给刘秀金。虽然第二份遗嘱无效,但多少说明了杨福成同个意愿,加强了预赠假定的说服力。

上诉庭也认为,根据洋房的建筑师,杨福成和刘秀金的感情很好,这点另一方没加以驳斥,这也加强了预赠假定的说服力。

杨福成还拥有另一栋位于法礼路的半独立式洋房,因是在他个人名下,将归入他的遗产,因此没引起争议。

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刘秀金得一半的遗产,另一半由杨氏兄弟均分。刘秀金的代表律师为孙庆发(Sng Kheng Huat),另一方为邱甲立高级律师。

联名拥有:Joint Tenancy
分权拥有:Tenancy-In-Common
推定信托:Resulting Trust
预赠的假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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