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Jan 03, 2008
发展商业和住宅单位计划失败后,两姐妹为脱售房地产的180多万元所得对簿公堂。拥有一半权益的妹妹起诉姐姐,要追讨另四分之一的权益,结果败诉,还被法庭下令归还10万元欠款给姐姐。
李碧娘否认所指,并提出反诉,向妹妹追逃10万元欠款。审案的陈利明法官日前发表书面判词,裁决起诉人败诉,并阐明裁决理由。
1992年,李金洁看中美芝路巴米士街门牌9号和10号两个店屋,决定买下,以重建成商业和住宅单位。她在同年为这两间总值190多万元的店屋支付10%押金,剩余款项后来由她和姐姐及姐夫向银行贷款。
他们也以38万多元买下毗邻一块地,主要是姐姐和姐夫付款,但地皮分配方式和两间店屋一样,都是李金洁拥有一半权益,另一半归姐姐和姐夫联名所有。
借出10万元助妹妹脱离穷籍
李金洁也用自己的其中一家公司推动这项发展项目,却把公司75%的股权占为己有,25%分配给姐姐,姐夫则不获任何股份,引起两人不满。
起诉人在1999年3月12日破产。破产期间,姐姐借她10万元还债,以协助她脱离穷籍。
由于拖欠贷款,同年6月17日,金融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以395万元卖掉房地产。扣除欠款和费用后,剩下180多万元。两姐妹无法对这笔款项的分配达成协议。
妹妹声称,三人曾协议根据所贡献的款项来分配,以此推算,其实85%的脱售房地产所得应属于她。
她也指姐姐和姐夫是她另外四分之一权益的受托人,但夫妻俩否认有此事。
陈利明法官认为起诉人的证词难以令人信服,指她在供证时言辞闪烁。
他进一步指出,三人自1994年起争执后,起诉人换了13个代表律师事务所,却没有任何一个提起依据付出款项分配权益的协议。
至于三人之间是否有信托安排,处理房地产交易的律师和其他兄弟姐妹出庭供证时皆否认有此事,证词对起诉人不利。
起诉人声称交代律师为信托安排立下文件,但律师没这么做。该名律师供证时否认起诉人有这样的指示,而起诉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法官认为律师的证词可信,所说的无疑为事实。
另一方面,由于起诉人没有否认欠姐姐10万元,只声称自己有其他付出和索讨足以抵消欠款。法官因此判姐姐反诉得直,下令起诉人必须还债,并承担对方的堂费。
Thursday, January 3, 2008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