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Nov 21, 2007
建屋发展局放宽执行共管公寓(Executive Condominium,简称EC)购买条例,允许执行共管公寓屋主卖掉公寓30个月后购买新组屋、私人组屋(DBSS flat)或新的执行共管公寓。
建屋局昨天发布文告宣布即日起放宽这项条例。过去,执行共管公寓屋主卖掉公寓后,只能购买私人房地产或在公开市场购买转售组屋。
无须付转售抽润
新条例也让他们买新的执行共管公寓时,不须付转售抽润(resale levy),这是因为发展商是根据市场价位来制定执行共管公寓售价。这项条例修改后与私人组屋的情况一致,曾拥有组屋的屋主在购买私人组屋时无须缴付转售抽润。
私人组屋是由私人发展商设计、兴建和销售的组屋。发展商可自行决定所负责项目中各类型组屋的数量和售价。
虽然市场人士欢迎建屋局放宽执行共管公寓购买条例,认同这可让购屋者有更多选择,但对须等30个月的做法有意见。
莱坊(KnightFrank)研究部主管麦俊荣受访时说:“这肯定更具伸缩性。打个比方说,现在拥有执行共管公寓的屋主,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想搬到另一个地点,却仍然负担不起私人公寓,过去他们只能买转售组屋,现在他们可以购买新的执行共管公寓了。这可让执行共管公寓有多一点吸引力。”
不过,他也指出一个问题:“这30个月的等候期却可能抵销掉这一丁点吸引力,人们在这30个月里要住哪里?他们不可能30个月就搬一次家。买房子时的大笔费用、贷款、装修等,都不可能让屋主30个月就换一次房子。”
卓登国际研究部主管陈瑞谨说,放宽条例可以吸引两三年前卖掉执行共管公寓的买家,但问题是这些曾在房地产市场低潮卖掉执行共管公寓而亏不少钱的人,可能会因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不敢再碰执行共管公寓。
他说:“无论如何,放宽条例意味着市场扩大。但30个月是一段很长的时间,现在市场变化很快,30个月可以发生很多事。我不知道30个月是不是一段合适的时间。”
首个月内九成新单位 保留给第一次购屋者
建屋局文告也说,执行共管公寓发展商和私人组屋发展商一样,必须在开始销售的第一个月内把九成的新单位保留给第一次购屋者选购,以确保第一次购屋者能买到房子。
第一次购屋者是指还未享受过任何购屋津贴、还未向建屋局买过任何新组屋或还未向发展商买过任何私人组屋及执行共管公寓的买家。
建屋局也在文告中宣布推出榜鹅路和榜鹅草场(路)交界处地段供发展商发展执行共管公寓。这个地段已列在政府售地计划的备售名单上。从这个项目开始,再度购买新执行共管公寓的买家无须缴付转售抽润。
政府在1995年推出执行共管公寓概念,以应付家庭收入超过新组屋申请顶限、但无能力购买私宅者对住屋的需求。新执行共管公寓的销售对象和组屋一样,但家庭月入顶限设在1万元。执行共管公寓住满五年才能出售,住满10年后完全私营化,才能把屋子卖给外国人。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