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7, 2008

选购权书日期有差误 公寓买卖双方闹上庭 买主胜诉

《联合早报》Jan 06, 2008

一对夫妇要以380万元购买史蒂芬路的豪华公寓,可是在签署了选购权书及支付选购权费后竟然波折重重,一场购屋风波最终闹上高庭。

风波是从屋主听房屋经纪说有人肯开出比这对夫妇更高的价钱买下公寓后开始的。屋主最初通过房屋经纪问买主夫妇是否肯放弃选购权,并表明愿意作出赔偿。

接着,当两夫妇坚持购买公寓及取得禁止转售令后,房屋经纪又说屋主要她转告他们,公寓有白蚁及漏水问题。

买主夫妇一心要购买公寓,不料他们按照选购权书要求,通过律师寄出定金后,接到屋主律师的回信说,公寓选购权已因为过期而失效,让他们震惊不已。

原来,买主夫妇所持有的选购权书上写明有14天的时间执行选购权,可是屋主出示的选购权书上却指出,夫妇俩的选购权在他们签署选购权书的第二天下午4时就到期。

买主夫妇于是入禀高庭,起诉屋主。

高庭法官李兆坚在审理这起案件后,裁定夫妇胜诉,相信他们确实有及时执行选购权,并且下令屋主支付堂费。由于屋主不服所判,提出上诉,法官因此发表书面判词,解释判案原因。

法官说:“有许多重要的问题需要解答,可是答辩人却没有回答或者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答复。”

他问,如果公寓选购权是在买主夫妇签署选购权书的第二天下午到期,那么屋主为何不马上对他们这么说?却还要一再拖延,叫房屋经纪问他们是否要放弃选购权,又提出有关赔偿以及房子有白蚁及漏水的问题?本案起诉人夫妇是阿胡扎和萨达娜,答辩人则是苏堪达。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德雷葛园位于24层楼的一个公寓单位。

起诉人夫妇指出,根据去年4月1日的选购权书,答辩人已同意给予他们以380万元购买该公寓单位的有效选购权。他们在同月11日执行了选购权,并须最迟在同年7月4日完成房屋交易。

夫妇俩供称,他们是在去年3月间在报章上看到售屋广告,联络上刊登广告的ERA房地产公司女房屋经纪黄丽华,以安排参观公寓。

去年4月1日,他们表明愿意以380万元买下公寓,并且签发志银3万8600元的支票交给黄丽华,这笔款项相等于1%选购权费。

他们也指示黄丽华,要她在答辩人接受他们提出的价钱并发出签好名的选购权书后,才把支票交给对方。

第二天傍晚,黄丽华把答辩人在前一天签下的选购权书交给起诉人中的妻子萨达娜。萨达娜发现有关选购权到期的日期并没有填上,黄丽华于是写上14天的期限,即到同月15日才到期。

可是,同天傍晚,黄丽华却拨电给萨达娜,告诉她说有人向答辩人开更高的价钱,问她是否会执行选购权。萨达娜答说她会那么做。

第二天,黄丽华又拨电通知萨达娜,问她是否同意放弃选购权,以换取答辩人的赔偿。萨达娜坚持执行选购权。

取得公寓禁售令

夫妇俩在同月5日通过律师取得公寓禁止转售令。同月9日,黄丽华联络上萨达娜,说答辩人要她转告他们,公寓有白蚁及漏水问题。夫妇俩找来灭虫公司的代表到公寓查看后,还是决定执行选购权。

两天后,夫妇俩通过律师执行了选购权,并寄出志银15万余元的5%定金给答辩人的律师。

可是,同月16日,答辩人律师回信说,选购权期限已过,并指出答辩人的选购权书副本显示,期限是在去年4月2日下午4时,可是起诉人夫妇的选购权书却被改成该月15日。

李兆坚法官在判词中指出,答辩人女儿跟黄丽华签署的一份合约授权房地产公司有90天时间售卖公寓。合约也列明执行选购权的期限是14天。因此,他认为黄丽华有权在选购书上填上选购权到期的日子。

“经纪处理文件做法相当可疑”

针对答辩人对起诉人夫妇提出反诉,法官指出,黄丽华处理文件的做法相当可疑,不仅漏掉选购权期限,也没有叫答辩人在列明她佣金的文件上签名,而这些事情都与起诉人夫妇无关。若答辩人要索偿的话,也该是向黄丽华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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