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October 30, 2007

老母告儿子 争店屋权益 开审半日双方可能和解

《联合早报》Oct 30, 2007

七旬老母为了两间约400万元的店屋权益,跟儿子对簿公堂。经半天审讯,诉辩双方可能和解。

起诉人高亚桃(74岁)指答辩人苏华顺(约50岁)只是以信托人的名义保管店屋,要后者撤出他的权益,但后者不肯,声称他享有两间店屋的权益,并非受托人。

起诉人指答辩人称可以等“榴槤掉下来再捡”
  
起诉人指答辩人贪婪,设法从她身上榨取金钱,她感到无助,只好提议给他38万元,作为撤出两店屋权益的条件。但答辩人不肯,要索讨120万元,还说如果起诉人拒绝,他可以等到“榴槤掉下来之后再来捡”(意指起诉人百年之后,他就可以坐享其成)。
  
起诉人有四女二子,答辩人排行第四。涉及的两店屋位于大巴窑6巷第190座组屋地面层,540号(大店屋)和518号(小店屋),市价分别为250万元和150万元。  

大店屋“新进展商行”注册在起诉人、幼女苏华晶和答辩人名下;小店屋“大鸿运88杂货”注册在次女苏华英、三女儿苏华丽和答辩人名下。
  
根据诉方的开庭陈词,1976年起诉人在万礼经营苏南发杂货店。1987年,起诉人以苏华晶取代另一合伙人苏南发的名字,把杂货店改名为新进展商行。

在重迁计划下,起诉人获建屋局分配租下大店屋。1988年,起诉人指示苏华英和苏华丽以信托名义,投标租下小店屋。1992年起诉人获准买下两店铺。
  
起诉人说,她当年已60岁,无法获得贷款。为了方便起见,她就使用苏华晶和答辩人的名字注册大店屋,贷款、房地产税、杂费等是她自己支付的。至于小店屋,她也是因为贷款的方便,才使用三个孩子(包括答辩人)的名字,所涉及的贷款等费用也全由她支付。
  
她指答辩人和其他孩子只是两间店的信托人,不是业主。前年年底,她考虑到需要为遗产分配作好准备,要求答辩人等撤出店屋的权益。
  
苏华晶和苏华丽都同意撤出,唯有答辩人和苏华英拒绝。这起诉讼原订去年7月开审,原列为第二答辩人的苏华英后来撤出抗辩,把权益转给了起诉人。
  
诉方指出,认定起诉人得靠他转移店屋“权益”的答辩人,觉得起诉人被“困”了,就变得贪心,想从起诉人身上榨取金钱。起诉人原本想给他21万元和17万元,但答辩人看到起诉人妥协,越变越贪心,竟要求120万元。起诉人既失望又难过,尤其是对答辩人的榴槤掉落之论更是气煞,因此断然拒绝答辩人的要求。  

辩方的开庭陈词指出,他从17岁开始就帮忙打理苏南发杂货店,为杂货店的生存作出贡献。他是杂货店的合伙人,并非信托人。

1992年,起诉人以39万2000元买下大店屋。他后来建议买下小店屋,因为两间店的走道可以连接。

小店屋当时以他、二姐苏华英和大妹苏华丽的名字注册,跟起诉人毫无关系,也就没有所谓的信托问题。

不过,小店屋的三个联名业主都同意,把小店屋的租金存入大店屋的户头,以便用同一个户头,摊还两间店屋的每月贷款。

2005年11月,起诉人通过律师,向答辩人表示要买下他在两店屋的权益。

诉辩双方昨天下午商谈和解的可能,没有续审,他们今天将向高庭法官陈利明说明他们的决定。诉方律师是陈木镇,辩方律师是余福和。(部分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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