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Jan 13, 2008
新加坡武术总会前会长曾汉水起诉姐妹弟弟和自己的弱智女儿,与他们争夺已故母亲留下的洋房和排屋的官司审结,法官判他败诉
起诉人曾汉水(69岁)是一家驳运公司老板,他也是新加坡驳船主公会会长。
他的母亲陈淑娇在2006年去世,享年91岁。根据她在2002年立下的遗嘱,她名下一栋排屋归第二个孩子曾汉水,一栋留给曾汉水的弱智女儿曾丽湘(48岁),另一栋独立式洋房则留给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及两个女儿所指定的慈善机构。
这三项房地产都位于巴耶利峇弯,总值估计约900万元。
曾汉水对亡母的安排有异议,入禀高庭要争另两项房地产权益,把姐姐曾秀琴(70岁)、妹妹曾妙琴(60岁)、弟弟曾汉河(67岁)、女儿曾丽湘和亡母遗产执行人列为答辩人。
这起诉讼去年开审,高庭法官朱汉德日前发表书面判词,裁定起诉人败诉。
法官指出,他不相信起诉人在父亲逝世后接管驳运生意,而且买地建屋的钱来自起诉人,屋子也属于他,只是交由母亲托管。
法官质疑起诉人在父亲意外身亡时年仅12岁,有管理驳运生意的能力。起诉人父亲1950年在一起驳船爆炸事故中逝世。
朱汉德法官说:“……要接受起诉人所说的话,只能靠他作证时的诚意和表现,也就是说接受一个有能力的说书人的天方夜谭。可是,起诉人没给人这样的信心。他在庭上的证词只会加强我认为他的故事不可信的看法。”起诉人声称,他母亲丧偶时35岁,她对生意一窍不通,加上驳运业女人是做不来的,没人会听从女人指示,因此生意是由他打理的。
不过,辩方则说,起诉人当年年纪还小,没能力经营生意。而且,母亲个性坚强,她在有经验的管工和舅舅的帮忙下打理生意。此外,也有证据显示是陈淑娇聘请会计师处理驳运生意的账簿和报税,这些说明了当年在管理驳运生意的是陈淑娇。
不仅如此,陈淑娇也雇用建筑师和承包商,设计和兴建受争议的几栋房子。与这些房子有关的法律文件,也是由她负责处理和与律师接洽的。
曾汉水昨天受询时表示还未决定是否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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